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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机系列

最新发布!蔡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7-27 13:44:29 |   作者: 破碎机系列

  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蔡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蔡甸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蔡甸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全链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管〔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不断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第四条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处置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或处置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或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或处置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纳处置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处置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处置管理台帐的行为。

  第七条  成立蔡甸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考核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有关单位、各街道(含中法生态城管委会有关处室、消泗乡,下同)为成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弃土处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弃土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六)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弃土,应及时清运。因项目后期需回填利用而临时在场内堆置弃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各街道每月对辖区内需要外运或回填建筑弃土的工程项目及原生裸土堆场进行排查,并于当月月底前将排查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协调、调度全区建筑弃土。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弃土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市级消纳场所或区级项目用土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弃土的场所,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联合项目所在街道进行初步实地勘察,在符合“不占水域、不占绿地、不占基本农田”的原则上,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认可方可接纳外来弃土。

  对涉及规划用地性质、湖泊水域、供电设施管网架设保护区、铁路路网控制区、桥梁安全保护范围等特殊自然资源地块的,或存在因长期积压、堆积影响上述特殊自然资源地块需要处置建筑弃土的,由辖区街道报区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地勘察确认。

  第十二条  建筑弃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弃土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弃土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消纳场日常管理应做到“裸土全覆盖、路面全硬化、车辆全冲洗、监管全在线”的标准;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堆放弃土,不得超高超量堆填,消纳场所应严格落实分类消纳、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弃料处置遵循区内处置的原则,建立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机制。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大集街道、永安街道和桐湖办事处为一个平衡区域,中法生态城、蔡甸街道、张湾街道、玉贤街道为一个平衡区域。在成片建设、拆迁工地区域,可采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建筑弃料;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设、拆迁工地等场所,应当对建筑弃料进行区内转运集中处置,实施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或执法队应定期对辖区内拆迁工程或市政工地开展巡查,督促需要处置建筑弃料的拆除单位或建设单位到区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弃料处置核准流程,按照建筑弃土模式执行。

  建筑弃料产生工地及处置厂所应当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有冲洗保洁、降尘、降噪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区装修垃圾实行“点面结合”的模式。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自行送往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也可以使用“武汉市装修垃圾清运通”小程序进行自行申报处理。

  原则上各居民小区(村、社区)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由物业公司或村(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并在2日内联系环卫作业单位或有资质的装修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清运。装修垃圾收集点要对外公布本小区装修垃圾处置负责人和24小时热线电话,便于居民通过电话方式申报处置需求。

  第十六条  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或执法队负责督导辖区装修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及时办理并回复村(居)民装修垃圾投诉件,督促物业公司或村(居)委会在2日内清运装修垃圾。

  第十七条  区领导小组每两个月组织召开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分析、协调、调度相关工作,针对突出问题组织综合执法行动,对全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办、指导、考核。

  第十八条  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定期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现状,及时清理积存的建筑垃圾。加强辖区内超高、超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原生土堆管理和修复,依法查处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跨区、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定期对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企业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管理台账制度;查处中法生态城、消泗乡、桐湖办事处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辖区内建筑弃土消纳场及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厂的指导、监管、督查。

  第二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并将核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及街道。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和湖泊、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全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街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区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严明执法纪律,对执法工作中推诿扯皮、工作不作为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对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索拿卡要的,提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涉黑涉恶问题,严禁执法人员充当“保护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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