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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13 22:01:08 | 作者: 破碎机系列
2024年3月18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线索反映在王店镇某村存在大量堆土问题,调查发现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某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随即立案,并成立专案组查办此案。
经查明,在2023年12月期间,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效建筑垃圾核准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兰某某串联,安排所属车辆从王店镇某项目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至王店镇某村厉某鱼塘处进行处置,共计200余车,约1000多立方米。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某与兰某某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厉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朱某、兰某、厉某作出共计罚款3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该系列案件是区综合执法局专案查办的建筑垃圾典型案例。通过专案组对案件的深入调查,不仅处罚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海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还依法查处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朱某、兰某,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厉某某,全方位全链条厘清违法责任,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土壤成分,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综合执法提醒: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